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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砂浆施工工艺标准
2012/4/17


1.1 总 则

1.1.1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确保砌筑砂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采用砖、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砌体工程中砌筑砂浆的施工。
1.1.3 砌筑砂浆施工必须采用工艺标准进行过程控制。
1.1.4 本标准是施工操作和过程控制的依据。采用本标准进行施工控制时,应在施工方案中明确。
1.2 术 语
1.2.1 砂浆
由胶结料、细骨料、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成的建筑工程材料,在建筑工程中起粘结、衬垫和传递应力的作用。
1.2.2 砌筑砂浆
将砖、石、砌块粘结成为砌体的砂浆,主要有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
1.2.3 水泥砂浆
由水泥、细骨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而成的砂浆。
1.2.4 水泥混合砂浆
由水泥、细骨料、掺合料和水按一定比例配置成的砂浆。
1.2.5 掺合料
为改善砂浆和易性而加入的无机材料。例如:石灰膏、粉煤灰、黏土膏等。
1.2.6 外加剂
在拌制砂浆过程中掺入,用以改善砂浆性能的物质。
1.3 基本规定
1.3.1 砌筑砂浆的拌制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3.2 砌筑砂浆所采用的水泥、外加剂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地区明令淘汰的材料。
1.3.3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统一编号为一批。
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3.4 砂中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3.5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3.6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由设计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3.7 凡在砂浆中掺入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3.8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重量计量。
1.3.9 砌筑砂浆稠度应按表1.3.9的规定选用。
表1.3.9 砌筑砂浆的稠度
序号 砌体种类 砂浆稠度(mm)
1 烧结普通砖砌体 70~90
2 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60~90
3 烧结多孔砖、空心砖砌体 60~80
4 烧结普通砖平拱式过梁 50~70
5 空斗砖、筒拱
6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
7 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
8 石砌体 30~50
1.3.10 砂浆施工现场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低于《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2.3.22条的规定。
1.4 施工准备
1.4.1 材料准备
1.水泥:一般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砌筑水泥等,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按品种、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
2.砂子:宜采用粒径为0.35~0.5mm的中砂,应用5mm孔径的筛子过筛,筛好后保持洁净。
3.水: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物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掺合料:砂浆中所掺石灰膏、黏土膏和粉煤灰等。粉煤灰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4.1要求,且不应低于Ⅲ级。
表1.4.1 粉煤灰品质各项指标要求
序号 指 标 级 别
Ⅰ Ⅱ Ⅲ
1 细度(0.045mm方孔筛筛余) % 不大于 12 20 45
2 需水量比 % 不大于 95 105 115
3 烧失量比 % 不大于 5 8 15
4 含水量 % 不大于 1 1 —
5 三氧化硫 % 不大于 3 3 3
5.外加剂:砂浆中所掺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其掺量应通过试配确定,并应符合产品施工要求。
6.黏土膏:用黏土或粉质黏土制备,宜用搅拌机加水搅拌,通过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筛。用比色法鉴定黏土中的有机物含量时,应浅于标准色。
1.4.2 技术准备
1.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确定砌筑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技术要求。
2.完成砌筑砂浆的试配工作(由试验室试配),根据现场情况调整为施工配合比。
3.编制施工方案,根据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向操作工人进行技术交底。
4.编制工程材料、机具、劳动力的需求计划。
1.4.3 主要机具
1.机械设备:砂浆搅拌机等。
2.主要工具:铁锹、灰扒、手锤、筛子、手推车等。
3.检测工具:砂浆稠度仪、砂浆试模等。
4.计量器具:台秤、磅秤、温度计等。
1.4.4 作业条件
1.所用材料已检验合格。
2.确认砂浆配合比,并根据现场材料调整好施工配合比。
3.确认砂浆搅拌后台已对砂浆品种、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挂牌。
1.4.5 施工组织及人员准备
专业技术人员应配置合理,劳动力已组织进场。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工人配置要求符合《砖砌体施工工艺标准》2.3.22条的规定,并应岗前培训。
1.5 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
1.5.1 材料要点
1.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抽样复验,其中见证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2.砂应有检验报告,合格方可使用。
1.5.2 技术要点
1.施工中应按设计文件确定选用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
2.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水泥砂浆的最少水泥用量不应小于200kg/m3。
1.5.3 质量要点
1.原材料计量符合以下规定:
1)现场拌制时,必须按配合比对其原材料进行重量计量,应采用机械搅拌;
2)水泥、各种外加剂和掺合料等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
3)砂、水等组分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砂的含水量应计入对配料的影响;
4)计量器具应在其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保持其精度符合要求。
2.砌筑砂浆的稠度,按表1.3.9选用。
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6 施工工艺
1.6.1工艺流程
原材料计量 → 投料 → 搅拌 → 出料及试块制作
1.6.2 操作工艺
1.原材料计量
根据现场材料进行配合比的调整,对所投材料过磅,并做计量记录。
2.投料
1)水泥砂浆投料顺序为:砂→水泥→水。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再加水拌合。
2)水泥混合砂浆投料顺序为:砂→水泥→掺合料→水。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再加掺合料(石灰膏、黏土膏)和水拌合。
3)水泥粉煤灰砂浆投料顺序为:砂→水泥→粉煤灰→水。应先将砂、水泥、粉煤灰干拌均匀,再加水拌合。
4)掺用外加剂时,应先将外加剂按规定浓度溶于水中,在拌合水投入时投入外加剂溶液,外加剂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砂浆中。
3.搅拌
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掺用粉煤灰和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4.出料及试块制作
1)每一验收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中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抽检一次。
2)砂浆试块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块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的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执行。
3)砂浆试模的底模应采用与砌体材料相同的材料。
1.6.3特殊气候施工
1.雨天施工时,应适当调整砂浆稠度的大小,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冲刷砂浆。
2.高温期施工砂浆使用时限按1.5.3条执行。
3.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砌筑砂浆工程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冬期施工的砌筑砂浆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及《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
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温度低于0℃时,也应按《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有关规定执行。
1)冬期施工时,对低于M10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应比常温施工提高一级,且砂浆使用时的温度不应低于5℃。
2)冬期施工砂浆,宜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3)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0mm冻结或冰块。
4)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应较常温适当增大。
1.7 质量标准
1.7.1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28d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3.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每组6块)。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1.8 成品保护
1.8.1 砂浆应盛在不漏水的储灰器中,并随用随拌,少量存储。
1.9 安全环保措施
1.9.1 安全措施
1.施工前应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本工种安全防护教育,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2.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口罩等,防止吸入粉尘、腐蚀皮肤。
3.施工前对所有机具进行安全和机械性能方面检查,砂浆搅拌机械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施工中加强对机械维护、保养,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严格实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有关规定,确保各种用电机具的安全使用,严禁乱拉临时用电线路。
1.9.2 环保措施
1.加强宣传与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强化环保管理力度,落实环保措施。
2.粉尘的排放控制:对砂、石、水泥、粉状外加剂等材料遮盖,搅拌机应搭设搅拌棚或四周围护,砌块搬运应清扫。
大风天气严禁筛制含有粉尘污染的材料。散装水泥应使用专用密封容器;袋装水泥应设专用库房,并采取防潮措施。
3.现场搅拌时,应设置施工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污水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需要向施工区外排放时,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排放。
4.洒落的原材料应及时回收利用,施工垃圾应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5.搅拌机应搭设搅拌棚,并进行隔声围护,施工期间禁止用铁锤、铁锹敲击料斗或滚筒。
6.施工现场使用或维修机械时,应有防滴漏油措施,严禁将机油滴漏于地表,造成土壤污染。维修完毕后,应将废弃的棉丝(布)等集中回收,严禁随意丢弃或燃烧处理。
1.10 质量记录
1.10.1 砌筑砂浆施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质量记录:
1.水泥的出厂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2.砂、掺合料、外加剂的检测报告;
3.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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